

一名前警長在未經許可下,向一名詐騙案報案人索取一筆數萬元的貸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被判加監三個月。
梁偉賢,四十七歲,昨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法庭命令餘下一項相類罪名紀錄在案。
裁判官張君銘判刑時表示,被告身為執法人員,其行為損害了他大公無私地履行職務的能力。
裁判官判處被告入獄四個月,其中三個月與他正在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早前在另一宗案件因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而被判處二十一個月刑期。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駐守天水圍警署的刑事調查隊。09年10月,新加坡女子謝粵向該警署報案,指稱遇到一宗詐騙案。其後負責案件的被告,接觸謝以索取進一步資料。之後兩人一直保持電話聯繫。
案情透露,被告於09年10月至10年6月期間,多次安排與謝到上水一間酒樓晚膳。在其中一次晚膳中,被告要求謝貸款予他以助紓解財困。
被告雖然沒有提及實際金額,但卻向謝列舉多項每月支出,例如借貸還款及家庭開支,當中涉及的金額為數萬元。
謝認為被告在未經許可下,向她索取一筆數萬元的貸款,並拒絕了被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