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建議強制發牌制規管物業管理
2011-06-30 (16:17)
民政事務局建議,採用強制發牌制度,規管物業管理公司及公司管理層從業員。
當局建議,由行政長官委任專業和社會人士 ,成立獨立的法定監管機構 ,並建議由牌費及每宗物業買賣交易中,徵收一個百分比,作為機構的收入來源,徵費建議不超過百份之零點零一,即是價值500萬元的物業交易,徵費不超過500元。
提供單一服務,例如只是清潔或保安的公司,不受規管。自行管理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亦無需納入規管。
當局建議在發牌制度推行前 ,設立3年過渡期,政府會成立諮詢委員會定出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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