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屋宇署和地政總署在執法和執行土地契約條款的工作上,對所有人士都一視同仁,並不會因為個別人士的身分而有所差異。
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表示,自2001年起的10年間,屋宇署清拆僭建物的行動,只限於須優先處理的類別,主要包括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即時危險、新建僭建物或在個別大規模行動時所針對的目標如大型簷蓬、大型冷氣機支架、單梯樓宇的天台僭建物,以及建於簷蓬和懸臂式平板露台上的僭建物。
對於屬非優先處理類別的僭建物,屋宇署一般會發出勸喻信或警告通知,要求業主自行清拆。假如業主在限期屆滿時仍未遵從警告通知的要求,屋宇署便會把有關違規事項在土地註冊處登記,俗稱「釘契」。至於勸喻信,署方一般沒有跟進行動。
由今年4月起,屋宇署已把清拆僭建物的行動範圍擴大,並會推行一系列多管齊下的新措施,以提升本港樓宇安全水平。屋宇署又會增加124名專業及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