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今日就有關除權交易與股東批准刊發諮詢總結。港交所共收到45份來自上市發行人、專業及業界組織、市場從業員及個別人士的回應意見。大部分回應人士認為股份應在獲得股東批准相關權益後才可進行除權買賣。
港交所已修訂《上市規則》有關條文,包括:避免股份在股東批准相關權益前進行除權買賣;記錄日期須設定為股東批准日之後至少第三個營業日(即至少提供一個交易日作附權買賣);在股東大會之後至少須要有一個附權交易日;及規則修訂將適用於所有須經股東批准的有條件權益。
有關的《上市規則》修訂將於2011年6月20日生效。 作為過渡安排,有關修訂不適用於在規則修訂生效日期前已公布除權交易時間表的股份。
港交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表示,有關的《上市規則》修訂將有助維持一個公平和有秩序的市場,並提高對投資者的保障。有關修訂亦讓港交所與其他主要市場的做法趨於一致,並消除市場在股東批准相關權益前進行除權買賣所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