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於星期五在憲報刊登《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引入「零容忍罪行」,針對6種香港常被濫用的危險藥物;任何人在駕駛時,如其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即使沒有呈現任何受毒品影響的徵狀,已屬犯罪。
條例草案5月25日提交立法會審議,6種指明毒品為海洛英、氯胺酮、「冰」、大麻、可卡因,以及「搖頭丸」。
任何人在駕駛時,如其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即使沒有呈現任何受毒品影響的徵狀,已屬犯罪。任何人如干犯「零容忍罪行」,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年;如屬首次定罪,該人會被停牌不少於兩年,再次定罪則會被停牌不少於5年。
任何人在「指明毒品」的影響下駕駛,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的程度,可被懲處更嚴厲的刑罰,即首次定罪會被停牌不少於5年,再次定罪會被停牌不少於10年,並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年。
違例者如重犯相同罪行,法庭經考慮有關案情後,可判處該人終身停牌。
回應公眾意見,當局建議任何人在藥物影響下駕駛,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的程度,而涉及的藥物並非「指明毒品」,將處以較輕的刑罰;干犯相關罪行,可判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年。
如屬首次定罪,會被停牌不少於6個月,再次定罪可被停牌不少於兩年。法例也會引入免責辯護條文,以保障那些已採取適當措施去避免藥駕的司機。
條例草案亦建議延長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者的停牌期。首次定罪的停牌期將增至不少於5年,而再次定罪則增至不少於10年,確保「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罰則與新引入的毒後駕駛罪行的罰則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