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宗衡一審判死緩
2011-05-09 (12:53)
深圳前市長許宗衡被控貪污案,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時沒收個人財產,剝奪終身政治權利。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許宗衡在2001至2009年,利用職權,收受建材公司及低層官員等公司或個人賄款,是濫用職權,謀取利益,但考慮到他認罪,因此判處死緩。

        許宗衡受賄案4月21日在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檢察院指控,許宗衡利用職務多方面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318萬餘元。

        據報,許宗衡的主要罪狀除了受賄外,還包括鉅額貪污、買官、生活腐化,而其中最嚴重的指控是買官。許宗衡另一罪狀是大型工程貪污,有「地鐵市長」之稱的許宗衡,幾乎染指深圳所有的大型工程,媒體報道稱其歷年貪污的金額高達20多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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