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證券及期貨和公司法例(結構性產品修訂)條例》將於2011年5月13日刊登憲報,並於同日生效。
根據《修訂條例》,所有屬股份或債權證形式的結構性產品,其公開要約將轉由《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投資要約制度所規管,而不再受《公司條例》的招股章程制度所規管。
以下規定將由2011年5月13日起生效:
除非為《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豁免,否則結構性產品(不論屬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法律形式)的廣告及銷售文件的發出,必須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認可。
公司條例》附表17之下的"安全港"將不再適用於屬股份及債權證形式的結構性產品,取而代之的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的豁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