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表示,政府勞工政策一貫的原則,是要合理地平衡僱主和僱員之間的利益。他們認為目前不為外籍家庭傭工訂立試用期,是符合平衡雙方權益的安排。
張建宗表示,對外傭而言,現行安排已規定外傭來港前須具備至少兩年的家庭傭工經驗,因此容許他們在港逗留和工作一段較長時間(即以兩年為一合約期),是一個合理的做法。而對外傭僱主而言,根據政府有關的標準僱傭合約,僱主聘用外傭必須支付一些費用,如外傭的旅費、簽證費和核實費用等。就是設立試用期,僱主在這方面的開支亦不會減免。
張建宗又指,如在試用期間,僱員提出終止合約,僱主除須負責僱員返回原居地的旅費外,仍然須為新聘僱員負擔旅費、簽證費和核實等費用,故這方面的開支不會減少。另一方面,外傭接受聘用來港工作,涉及不少成本和費用。如果要求他們承擔試用期的風險以及上述費用,則為數不少的外傭可能無法負擔來港工作的成本,或因未能通過試用而蒙受嚴重損失,此舉會影響外傭來港工作的意欲和數目,而令僱主減少了的選擇,甚至令一些有確切需要的僱主無法聘請外傭。此外,試用期的安排亦可導致外傭在不獲聘用後,因缺乏旅費而滯留在本港,最終可能需要政府動用公帑將他們遣返原居地。
他又強調,現時標準僱傭合約規定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給對方以終止合約的安排,已為雙方提供一定的靈活性。因此,在小心考慮以上因素後,當局認為不適宜就僱用外傭設立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