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表示,在09年四月至今年三月期間,民航處在21次的審批中,共批准1,157宗徵收燃油附加費的申請,當中752宗獲准調高燃油附加費,212宗涉及下調燃油附加費,而其餘193宗燃油附加費則維持不變。
今年四月航空公司獲准收取的短途航班及長途航班燃油附加費平均水平分別為每程189元和每程820元,較09年五月的有關水平(短途51元和長途239元)分別增加138元和581元。
她表示,機票價格以外收取燃油附加費,是國際上的普遍做法,民航處無意規定航空公司必須將燃油附加費納入機票價格內。現時,民航處每月審批航空公司的燃油附加費申請和公布結果,並在其網頁詳列各航空公司所獲准徵收的燃油附加費水平,讓旅客得到有關資料。旅客在購買機票前,亦可向有關航空公司或旅行代理商查詢機票價格和燃油附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