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公民選舉權規定詮釋不一
2011-04-12 (05:50)
(多倫多 )(綜合報道) 加拿大選舉局規定,連續居住外國超過5年的公民無權投票,除非是曾經回國。

        上述規定已實施近20年,最近卻有僑民不滿未先警告便改變詮釋。他們認為,只要在5年期間內曾回國,就可保留投票權,但選舉局職員對於停留期間有不同的說法。

        遷居美國田納西的新斯高沙居民梅莉安(Joanne Merriam)在選舉局網站測試後知道今年不能投票,電話中心工作人員也證實壞消息,但數周後卻接到特別選票。她困惑而憤怒地說,有無投票權不應有不同的詮釋。

        加拿大公民自由協會(Canadian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接到無數被剝奪權利的國外公民申訴後,要求選舉局澄清5年的規定,並有一致的執行措施。目前並有近百加拿大人在網上請願,要政府恢復海外公民的投票權。

        選舉局發言人雷克(Grace Lake)說,國外選民的規定載明,5年期間內必需有實際在加拿大居住事實才能保留投票權。首席選舉官在2004年向國會建議取消國外公民保留選舉權的規定,但從未見諸實施。(資料來源: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