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三讀通過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 |
2011-03-03 (16:09) |
立法會三讀通過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規定特首候選人要取得600票有效票,才可以當選,否則要再提名及選舉,令當選人更具代表性及公信力。 公民黨吳靄儀就草案提出的六項修訂,包括容許行政長官有政黨背景、將選委會中的區議會議席,由全票制改為多議席單票制,全部被否決。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林瑞麟回應,相信每名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都有足夠代表性,若出現候選人得票不足600票而要重選,當局已預留足夠時間,有信心可依法產生行政長官。 林瑞麟亦表示,行政長官選舉定於明年3月,有足夠時間進行3場選舉,未能產生特首的機會相當微。至於在下屆立法會選舉前,政府建議預留給新增立法會議員的10席,暫時分別由區議員、全國政協及鄉議局瓜分的安排,比例是參照原本的比率,安排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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