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梨海洛英集團「分行經理」判12年 曾洗黑錢400多萬元 由
2011-03-01 (05:10)
(澳洲 )(本報雪梨訊)一名被形容為一個毒品集團墨爾本「分行經理」的男子,日前被判入獄12年,這個集團先後洗黑錢逾400萬元。

         被告李杰富(Ty Phu Lee,譯音),洋名湯馬士,前稱陳伯文(Be Van Tran,譯音),承認三項罪名,包括串謀他人,入口不少過販賣數量海洛英。

         他在去年7月的審訊中,同案的一人轉做控方證人,在開審的第十一日作供,被告改認控罪。

         紐省最高法院大法官黎咸(Megan Latham)上周五判案時指出,這個集團以雪梨為根據地,在2005年11月至2006年7月之間向在墨爾本的買家販賣毒品,而李則替這個集團「進行多種工作」。

         這個集團從越南及本地供應者取得海洛英及「冰」毒,將毒品藏在雪梨,等安排帶家運往墨爾本。四十六歲的被告是難民,1982年由越南來澳洲,負責安排紐省與維省之間的運輸,並且收取和匯走毒錢。

         被告在德國渡假時物色一名德國公民,將海洛英由越南偷運進入澳洲。

         他並且介紹集團與他在越南的毒品聯絡人認識,又參予海洛英偷運入境的安排。

         法官指出,李大多數是由兩名同案被告指示下行事,但有時買家退回或拒收貨的毒品,他又試圖代集團將毒品賣出脫手。

         在2005年11月至2006年7月間,集團有人至少電匯110次,將超過4,380,205元匯走。

         李在這段時間,個人存款或提款53.3萬元。在量刑聆訊時,李拒絕接納控方陳述,指他為集團維省行動的墨爾本「分行經理」。但大法官指證據確鑿,被告的參與是在組織的高層。不過,大法官接納他的角色是次於兩名首領之下。

         被告被妻子形容為很照顧子女的父親和好丈夫,因為交友不慎而誤入歧途。他被形容為「和藹可親,聰明和勤奮工作,」沒有案底的人士。但法官判案時指出不能接受被告聲明,以為毒品交易非自己教唆,當時參予集團的活動便沒有大害。她判被告至少要服刑8年才可申請假釋。(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