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銀行職員逃稅判囚獲緩刑 |
2011-02-17 (17:53) |
一名前銀行職員昨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今日被判入獄四個月,緩刑十八個月及罰款合共209,552元。 現年五十二歲的被告,曾任職銀行助理總經理,她承認在1998-99、2001-02、2004-05、2006-07及2007-08五個課稅年度漏報租金收入,並且就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a)款及第82條第(1)(c)款,共十項控罪。 案情透露,被告在涉案期間於跑馬地擁有兩個物業,均作出租用途。在上述五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她只申報其中一個物業的租金收入,並訛稱另外一個物業(該物業)是她的居所和申索扣除購買該物業的貸款利息。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一直將該物業出租而非自住。就該五個課稅年度漏報的租金收入達1,193,200元,並虛報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共419,631元,蓄意意圖逃繳稅款126,37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