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銀行職員逃稅判囚獲緩刑
2011-02-17 (17:53)
一名前銀行職員昨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今日被判入獄四個月,緩刑十八個月及罰款合共209,552元。

        現年五十二歲的被告,曾任職銀行助理總經理,她承認在1998-99、2001-02、2004-05、2006-07及2007-08五個課稅年度漏報租金收入,並且就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a)款及第82條第(1)(c)款,共十項控罪。

        案情透露,被告在涉案期間於跑馬地擁有兩個物業,均作出租用途。在上述五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她只申報其中一個物業的租金收入,並訛稱另外一個物業(該物業)是她的居所和申索扣除購買該物業的貸款利息。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一直將該物業出租而非自住。就該五個課稅年度漏報的租金收入達1,193,200元,並虛報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共419,631元,蓄意意圖逃繳稅款126,377元。
 
相關新聞
匯豐兩美國客戶逃稅重囚10年 2011-02-05 (15:22)
北京首破走私純血馬逃稅案 2011-02-02 (11:59)
向華洩密印裔工程師囚32年 2011-01-25 (14:15)
B2隱形機工程師對華洩密將判刑 2011-01-24 (09:54)
維基解密將揭露富豪巨企逃稅內幕 2011-01-18 (14:01)
維基獲涉逃稅銀行帳戶資料 2011-01-18 (10:18)
地產代理蓄意逃稅罪成囚七個月 2011-01-13 (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