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國土廳受賄案3副廳長判刑 |
2011-02-16 (11:24) |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忠厚16日在江西省11屆人大四次會議上做工作報告時證實,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陳愛民受賄222.6萬元人民幣,日前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陳愛民擔任鷹潭市委常委、貴溪市委書記、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賄賂合計人民幣222.6萬元。經景德鎮中院一審、江西省高院二審,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早前,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許建斌因受賄221.59萬元,已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許建斌曾在國土資源部任職,交流至江西上饒市任市長助理,後升任江西省國土廳副廳長。 而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李江華也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收受賄賂合計人民幣574.4萬元。經新余中院一審、江西省高院二審,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重傷,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9年,江西查辦了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李江華、許建斌、陳愛民腐敗案,揭發國土系統多宗案件,全省共立案偵查國土系統受賄案件13宗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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