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盲犬可進公眾場所 |
2011-02-16 (12:55)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表示,任何公眾場所不可拒絕視障人士攜同導盲犬入內,否則可能觸犯《殘疾歧視條例》。 張建宗表示,任何人士如拒絕視障人士攜同導盲犬進入容許公眾人士進入的處所,或拒絕向他提供服務或設施,則可能被視為觸犯《殘疾歧視條例》。在該條例下,有關處所,服務及設施的涵蓋範圍包括酒店、銀行服務設施、教育設施、娛樂設施、康樂設施、交通運輸設施等。 他又指,雖然《食物業規例》規定任何人不得攜帶狗隻進入食肆,但導盲犬則屬例外,可以進入。 張建宗表示,政府會繼續致力推廣康復服務公眾教育,藉以促進市民了解殘疾人士的權利和需要。除了舉辦多項全港性大型宣傳活動外,當局亦增加撥款資助非政府機構和18區區議會等,舉辦康復服務公眾教育活動。機構可就殘疾人士的措施和服務,申請撥款籌辦公眾教育活動,包括加強商界(如酒店業、飲食業等)對導盲犬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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