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僱主被區院判令支付強積金
2011-02-11 (18:43)
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72,695.16元。

        與訟人永達建設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三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而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72,695.16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為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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