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訛稱離港取強積金罪成 |
2011-01-03 (18:20) |
兩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12,000元。 兩名被告陳家慶及邱鎮榮分別被罰款6,000元。 案情透露,兩名被告陳家慶及邱鎮榮分別於2010年4月22日及3月19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兩名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兩名被告承認控罪,各罰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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