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說明條例擬設冷靜期
2011-01-24 (09:47)
為打擊不良營銷手法,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就《商品說明條例》向立法會提出修訂建議,當中包括近年爭議甚大的強制性冷靜期,修訂一旦通過,6個月以上的合約均需設立冷靜期,其間雙方不能提供及享用服務。

        在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劉吳惠蘭表示,聽取公眾意見後,冷靜期的保障範圍已經擴闊,加強了消費者的保障。但她指,消費者如果希望盡快享有服務或商品,當局會容許在雙方同意下,縮短或取消冷靜期。劉吳惠蘭相信,建議容許消費者有更多時間想清楚,亦不影響短期合約,減低對商界的影響。政府計劃今個立法年度提交草案,但未有明確立法時間表。

        當局就《商品說明條例》,向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提出修訂兩項修訂建議。就爭議最大的設立冷靜期問題,局方建議擴闊《條例》強制性冷靜期的涵蓋範圍,為合約有效期不少於6個月的貨品或服務提供之消費交易設立冷靜期;又指冷靜期間合約不能生效,但消費者及供應商可於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取消或縮短冷靜期;換言之,冷靜期未結束,供應商不能提供產品或服務,包括收費電視及通訊服務等,消費者亦不能於簽約後立刻享用到該產品或服務。

        商經局認為以合約長短釐定冷靜期範圍,是較為務實的準則,而以六個月為限亦會較十二個月等其他合約期,令不良商人較難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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