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槍子彈銷售設限裁定違憲 |
2011-01-21 (05:53) |
(三藩市 )(美聯社佛斯盧電)中加州的佛斯盧縣(Fresno)高等法院審訊法官周二裁定,加州政府制定對手槍子彈銷售加設限制的部分法令條文違憲,並禁止引用該法強迫子彈買主打指紋。 檢察總長考慮就裁決上訴 擁槍權益聲援人士讚許這項判決,聲稱這條新法強迫地方警察局局長及槍店自行判斷哪種口徑子槍歸於法令管轄,充滿了不確定性。 新的法令飭令消費者親自購買手槍彈藥,但法官表示就算實施該法,仍無法阻止例如本月8日亞利桑那州發生的聯邦女眾議員吉福茲(Gabrielle Giffords)槍擊事件。 但加州新任檢察長賀錦麗的發言人芬弗洛克(Jim Finefrock)周三表示,一部分的手槍子彈限制法令仍將實施,同時檢察長正在考慮對該裁決提出上訴。 民主黨參議員狄龍恩(Kevin De Leon)在2009年提出AB 962號議案,旨在阻止罪犯、吸毒者及精神病患取得手槍子彈,同年議案獲得通過。 佛斯盧高等法院法官漢默頓(Jeffrey Hamilton)對該法例的重要條文做出口頭裁定,指稱這些條文依據加州一條法令,將手槍子彈定義為用於手槍、左輪手槍等可被隱藏的武器的子彈,定義過於模糊,不合憲法規定。 法官指定義模糊不合憲法 該判決使得州政府無法建立管理子彈銷售的發照及登記系統,槍店不能要求買主打指紋,這些條文原本預定2月1日生效。布朗州長的發言人無對此判決立即發表評論。提出此案的加州來福槍及手槍協會代表律師米克爾(Chuck Michel)表示,該法令使警察局及槍彈商增加額外成本,對執法單位形成沉重負擔,無法遏止暴力犯罪或罪犯取得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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