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呈請可越級上訴 |
2011-01-17 (18:15)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林瑞麟17日表示,當局建議修訂《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村代表選舉條例》,引入越級上訴機制,容許不滿原訟法庭選舉呈請裁決的一方,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林瑞麟出席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時表示,當局建議任何針對原訟法庭的判決而申請的上訴許可,須於原訟法庭頒下判詞當日後的7個工作天內,向終審法院提出。 《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和《村代表選舉條例》內有關「以喪失資格為理由針對任何人提出法律程序」條文維持不變,使感到不滿的一方可根據一般上訴程序,向上訴法庭與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林瑞麟表示,會在聽取意見後,盡快擬備相關條例草案,希望年中前向立法會提出。 終審法院2010年12月13日判定《立法會條例》第67(3)條中的最終決定條文,由於違反《基本法》第82條規定特區的終審權屬於終審法院,所以違憲及無效。終審法院建議當局或須修訂《立法會條例》,確保加諸於上訴權的任何限制不超越必須作出的規範。 由於《區議會條例》及《村代表選舉條例》分別載有相同條文,政府因而提出修訂相關的選舉呈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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