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撤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推定
2010-12-13 (15:36)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13日發表《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報告書,建議廢除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推定。

        法改會秘書施道嘉解釋,即使有明確的證據顯示14歲以下的男童在生理上具有性交的能力,並且曾有性交的行為,現行14歲以下男童並無性交能力的推定也不能被推翻。結果不論任何情況,一名年齡在14歲以下的男童雖曾與不同意的受害人性交,但卻不能被裁定干犯強奸罪。

        今年9月,一名13歲被捕男童被指控在醫院內與一名5歲女童性交,在有關推定下,該男童不能被控以強奸,只能被控以猥褻侵犯。報告書指出,不論這項推定過往的理據為何,今天實難以繼續存在。

        事實證明,14歲以下男童可能具有性交能力,但香港的法律卻拒絕承認這事實,這樣的處理顯然違反常理。這項推定的應用脫離現實,並意味控罪有時未能反映被告人行為所應有的刑事罪責。

        這項普通法推定源遠流長,但多個司法管轄區已廢除或從未應用過這項推定,包括英格蘭與威爾斯、紐西蘭,以及多個澳洲司法管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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