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例經營會社罰款二千
2010-12-10 (16:41)
一間公司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被判罰款二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今年七月巡查元朗大棠路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址。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會所內惠顧食物及飲品,但會所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份,或邀請其成為會員。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的第19項條件。
身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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