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藥註冊條例周五生效 |
2010-12-01 (11:03) |
《中醫藥條例》中有關中成藥必須註冊條文本周五正式生效,任何人銷售、進口或管有未註冊中成藥均屬違法,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食物及衛生局局長周一嶽提醒市民,由外地攜帶中成藥回港時要小心,若作轉售用途,需先要解是否合法。 周一嶽表示,《中醫藥條例》於10多年前已訂立,於1999年已要求藥商開始作這方面的準備,時至今日,能夠做到的藥商應已做到法定要求。若現時仍未能獲得認可,必定是有其特別的困難而做不到或不能符合規格。 周一嶽又指,訂立法例時,政府希望提供時間讓藥商能加上標籤,故標籤的需求與法例的執行,在時間上是有一定的差別。最重要的是,現時衛生署會提供資訊讓市民查詢,將所有藥物資料詳列於網頁上,並有註冊號碼,市民可獲得有關資料以便在購買藥物時作參考。此外,任何人若將外地藥物攜帶回香港要較小心,留意這些藥物是否容許在香港銷售,若是自用亦要小心,因在外地購買的藥物是受到外地當局監管的,究竟藥物是否獲外地認可,這方面亦要留心。但若帶回香港再售賣,他們便會受到《中醫藥條例》的監管。 壎芵p指,巿民如不知道管有的藥物為未註冊,或由外地帶入少量自用,可作免責條款抗辯,自行製藥的中醫師獲豁免。目前16000多種中成藥註冊申請中,有5400多種藥物不獲批,周五起要全部撤出巿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