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洪良案向法院提交進一步證據 |
2010-11-12 (17:47) |
證監會今天就針對洪良國際控股的法律訴訟,於高等法院提交進一步證據,指控洪良在香港進行的首次公開招股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 證監會在2010年3月29日取得緊急臨時強制令,以凍結洪良及其四家全資附屬公司持有達9.974億元的資產。證監會其後收集到進一步證據並加以分析,於今天提交了一份69頁的誓詞及合共30個文件夾的證據。 證監會在取得強制令後,發現洪良及其四家香港附屬公司的銀行帳戶存有合共8.32億元的款項。法院已頒令凍結這筆款項。 證監會是按照法院的指示提交今天的證據,以回應洪良於2010年9月20日向法院所提交的證據。除非法院給予許可,否則本案任何一方均不得提交進一步證據。 證監會將會採取步驟向法院申請盡快排期聆訊本案。 證監會現正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尋求法院作出命令,安排將洪良上市籌得的資金,歸還予那些曾在洪良首次公開招股時,認購並仍然持有洪良新股的投資者,以及那些在洪良上市後,曾購入並仍然持有洪良股份的投資者。 證監會對洪良提出的指控包括:洪良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及298條,在日期為2009年12月14日的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中,披露重大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這些資料相當可能曾誘使投資者認購及購買洪良的股份;洪良在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中嚴重誇大了公司財政狀況;洪良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及 洪良使用欺詐或欺騙手段進行在香港的上市安排,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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