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英業環球資產及其董事違規 |
2010-11-08 (17:38) |
東區裁判法院判處英業環球及其董事陳炳強罰款合共40,000元,指英業環球沒有在指明期間內呈交經審計帳目、財務簿冊及紀錄,以及陳在要求延長呈交文件期限的申請中誤導證監會。 英業環球及陳於2010年11月4日承認四項未有在指明期間內呈交2007/2008及2008/2009兩個財政年度所需文件的控罪。陳亦於2010年11月5日被裁定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3條罪名成立,陳早前申請延長呈交2006/2007及2007/2008兩個財政年度所需文件的期限,但他在申請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英業環球及陳同時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14,8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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