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要求 |
2010-11-11 (09:38) |
瑞士政府宣布《資本充足率條例》修正案獲得通過,將提高瑞士國內銀行資本充足率和風險控制要求。 通過的修正案以《巴塞爾協議III》及歐盟2009年7月通過的風險分散標準為藍本,並加入一些加強銀行監管的新規定。 同時,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為執行《資本充足率條例》而頒布的實施細則也將作出相應修改。修改後的《條例》和細則將於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瑞士政府在公報中表示,金融危機表明,較低的資本充足率加大金融交易和證券化的風險,為此《巴塞爾協議III》及歐盟有關規定「應原封不動地寫入瑞士的金融條例」。 瑞士政府預計此修正案將對瑞士多家大銀行產生實質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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