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漢恐嚇燒社署判囚4個月
2010-11-05 (12:11)
一名領取綜援的男子因為恐嚇社署職員,他較早前承認一項刑事恐嚇罪,今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

        被告謝德安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他早前在庭上承認控罪,今日向法庭指想申請推翻上次的認罪答辯,但不獲法庭批准。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被告的行為橫蠻無理,阻礙社署運作,法庭應該判處阻嚇性刑罰,保護前線工作人員。

        案情指,55歲的被告於上月中在葵興政府合署的社署櫃位,疑為綜援金額不足問題與社署職員發生爭執,其後亮出一樽液體聲稱為火水,揚言縱火燒社署企圖「一鑊熟」,10多名職員及市民慌忙疏散,警員持盾牌馳至拘捕涉案男子,證實他「靠嚇」,樽內液體只是清水,列刑事恐嚇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