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修訂安排11月執行 |
2010-10-26 (17:57) |
消防處今天公布,由今年11月1日起,救護車接載的所有緊急傷病者,將送往最就近醫院管理局轄下的指定醫院急症室或診療所接受治理。修訂安排獲私家醫院聯會的支持。 在新安排下,除非緊急傷病者能出示由醫管局醫院或私家醫院簽發的有效證明書,證明傷病者需要在指定醫院接受診治;或者傷病者是在香港境外患病或受傷,而有關當局已於其入境前安排抵港後載送往特定的醫管局醫院接受診治外,不會接納傷病者往指定私家醫院的要求。 為使市民有充足時間了解修訂安排,上述措施已由8月1日起實施,設有3個月寬限期,期間傷病者即使未能提交有效證明書,仍可考慮接納其前往指定私家醫院的要求。消防處強調,寬限期屆滿後,將嚴格執行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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