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就水務工程行賄受賄被判囚 |
2010-09-27 (19:36) |
四名人士,就供應水管材料予多項政府工程時,行賄受賄共逾十五萬元,而其中兩人訛稱其中一筆賄款為貸款,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四人被廉政公署拘控,並於今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不同刑期。 鄧明華,四十七歲,其士基建香港有限公司(「其士基建」)前業務經理;及羅顯榮,四十歲,「其士基建」前項目經理,分別被判入獄十六個月及四個月。 柯宗傑,三十四歲,其士管道復修香港有限公司(「其士管道」)(前稱其士普魯斯香港有限公司)前策劃工程師,被判囚七個月。 張觀池,六十一歲,寶榮華威喉管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寶榮」)董事,則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法官葉佐文判刑時稱,他參照以往案例必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被告早前被判共八項罪名成立,即三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案情透露,「其士基建」及「其士管道」同為其士集團的附屬公司。 二○○四年一月至二○○七年五月期間,水務署判授多項水務工程予「其士基建」及「其士管道」,而「寶榮」則獲委任為水管材料的認可供應商。 鄧、柯及羅三人串謀從張收受三萬元及定期付款,作為繼續就水管材料的購買和供應優待「寶榮」的報酬。有關付款是以按「寶榮」獲批購貨訂單的總款額約百分之一點五比率計算。 鄧及柯又以相同理由串謀收受由張提供的三萬二千元。 案情又指,柯從張收受三萬元或四萬元,作為繼續就水管材料的供應批出購貨訂單時優待「寶榮」的報酬。 另外,張及鄧分別以相同理由提供及收受六萬元。鄧另以相同理由收受由張提供一萬元。 為了掩飾該筆六萬元的賄款,鄧及張向廉署人員訛稱上述六萬元是借給鄧的一筆貸款,以及該筆貸款將於三個月內全數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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