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立法 商戶不滿 唐人街限擺A字招牌 |
2010-09-25 (05:47) |
(多倫多 )(本報記者)多倫多華埠商業促進區昨日舉行公眾會議,由市政府牌照部門向商戶講解申請擺放臨時招牌的規定。 華埠商業促進區的街景與市政牌照和標準局委員會主席雷普信表示,多市議會在2005年已經通過臨時招牌附例,但在過去幾年都未有嚴格執行。違例的商戶首犯會被罰款100元,如果A字招牌被執法人員沒收,要再付495元贖回,否則要支付倉儲費。 絕大部分商戶不能申請 他說,市政府在立法之初,根本就有意杜絕A字招牌。市府對臨時招牌的要求非常高,相關費用亦不便宜。現時中區華埠建築物及行人路的設計,有90%的商戶無法符合附例的要求。華埠商業促進區將開會研究,是否要求市政府修改附例的要求,或是申請豁免。 市府牌照和標準局多倫多及東約克區調查組負責任馬格希斯(Joe Magalhaes)指出,市府的臨時招牌附例包括流動看板、入地的新開發廣告牌及俗稱A字招牌的摺疊式的廣告牌。除了車房賣物會、賣屋和睇屋牌,以及學校、社區、慈善機構和宗教團體,可獲豁免之外;其他的臨時招牌,不論擺放在私人物業範圍,或公共用地,均需申請牌照才可以擺放臨時招牌。 他說,附例規定只有地舖才可以申請擺放A字招牌;舖面必須有20呎或以上;擺放招牌後最少要保留行人路有7呎闊;招牌亦不可以放在行人路上。商店的第三者保險保額要200萬元或以上。如果原有的保險只得100萬,就要補足差額才可以申請。 不少商戶認為附例要求太苛刻,加購第三者保險每年就要多支付數百元保險費,尤其困難的是不少舖位都不足20呎闊。馬格希斯說,商戶如果不滿目前的規定,可以向市議員提出反對,要求修改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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