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向廉署「報假案」被判刑
2010-09-15 (17:18)
一名無業女子向廉政公署作出虛假舉報,虛構有一名廉署人員從她取去現金二十三萬九千元,誤導廉署人員,被廉署拘控。被告早前承認控罪,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刑。

        麥幗儀,二十七歲,被署任主任裁判官胡雅文判處須履行社會服務一百二十小時及罰款一萬元。

        裁判官在判刑時斥責被告浪費廉署的寶貴資源。

        被告早前承認一項向廉署作出虛假報告及兩項明知而誤導廉署人員罪名,分別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第13B(a)條及第13B(b)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去年十月十六日深夜致電廉署報案中心,向一名廉署人員指稱,她在當晚較早時在上環一條街道被三名男子截停,其中一名自稱為廉署人員的陳姓男子取去她的一個公文袋,內有現金二十三萬九千元。

        案情又指,被告於翌日接受兩名廉署人員會面時,就上述的遭遇提供了一份口供。

        去年十月二十日,被告再向兩名廉署人員提供另一份口供,描述了她於十月十六日所行經的路線,及她如何被陳截停。

        被告於今年四月二十九日在警誡下接受問話時,承認於去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舉報是虛假的,而於十月十七日及二十日所提供的口供,亦載有虛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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