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藝人涉阻街判無罪
2010-09-09 (10:57)
街頭藝人蘇春就本年4月在銅鑼灣行人專用區表演雜技時遭票控阻街,法庭經審訊後,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被告蘇春就在街頭表演,導致行人聚集,對街道確實是造成阻礙,但阻礙有限,而且《基本法》第34條定明港人有進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被告的表演正是屬於這類活動,在合理權限下進行表演,所以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蘇春就對裁決感到鼓舞,指放下了心頭大石。他表示,只是想將歡樂帶給市民,希望市民日後包涵,亦期望政府及警方配合。

        控罪指,50歲的被告蘇春就於今年4月6日傍晚約6時,在銅鑼灣紀利佐治街對開的行人專用區,表演拋保齡球樽、玩中國搖搖及向小朋友派發長形氣球,引來約80人圍觀而造成阻街。警員接到投訴後到場,曾先後兩度勸喻答辯人離開,惟對方未幾又折返表演,於是決定票控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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