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審議代表法修正案草案 |
2010-08-23 (11:01) |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6次會議23日開幕,繼續審議預備役軍官法修正案草案、人民調解法草案、刑法修正案(8)草案、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案草案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正案草案規定,代表應當嚴格區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牟取個人利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表示,隨著中國經濟社會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發展,代表的構成、素質以及履職的環境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代表履職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的代表對代表職務的性質地位認識不準,僅將其視為一種政治榮譽,沒有認識到代表的神聖職責和歷史使命,履職不夠積極主動;有的代表對履職方式把握不準,沒有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職。同時,在一些地方,代表知情知政得不到保障,在履職的時間、經費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難。 為此,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進一步細化人大代表的履職規範,進一步加強對代表履職的保障,進一步加強對人大代表的監督。 李適時說,修正案草案規定,代表因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可以依法予以罷免。 草案規定,代表應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係,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本級人大會議,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李適時表示,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加強對代表履職保障,完善對代表的人身保護許可程序,保證代表依法執行職務。草案規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受理有關機關提出的對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審判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許可申請後,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並據此作出決定。 另外,常委會也會審議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草案分別在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方面就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草案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預備役軍官法修正案草案對預備役軍官享有與其履行職責相應的地位、榮譽以及合法權益受保障作出了規定。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