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逆權侵佔判勝訴 |
2010-08-02 (15:57) |
高等法院裁定,土瓜灣唐樓的一名租客,以逆權侵佔,獲得勝訴,頒令入稟人可以聲明為物業的業主。 法官判決時表示,這宗案件不尋常,入稟人女租客在73年中開始租住單位,到84年中開始未能與業主取得聯絡,並持續留在單位多年,期間入稟人代業主繳付差餉和其他費用,又參與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深信租客心理上及實際上,已將單位視為自己的物業,歸納所有證供,判處入稟人勝訴。 法官指,在法律上,將業主除名是屬於大事,法庭早前曾要求租客刊登廣告,尋找失蹤業主,傳媒亦有廣泛報道,但至今業主及其親戚沒有在法庭出現。法官相信她已採取所有合理渠道,通知原來業主。 入稟的租客,37年前以每月600元,向業主租用馬頭角道107號一個單位。但業主收取11年租後,無再出現。租客過去26年,一直有負擔單位的差餉及大廈維修費用,她入稟法院,要求以「逆權侵佔為理由」頒令她是單位的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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