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草案月中交立會 |
2010-07-02 (16:43) |
《競爭條例草案》今天刊憲,7月14日提交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訂定概括條文,禁止3大類反競爭行為,包括協議、決定或經協調做法,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以及在《電訊條例》下的傳送者持牌人進行削弱競爭效果的合併或收購活動。 條例草案建議設立獨立的法定競爭事務委員會,制訂詮釋和實施競爭守則的規管指引,並調查反競爭行為及展開相關法律程序。競委會成員包括1名主席,以及不少於5名其他成員,全由行政長官委任。 條例草案另建議設立在司法機構下的競爭事務審裁處,負責聆訊和審理競委會提出的個案及私人訴訟。 由於公營部門的活動大多屬於非經濟活動,條例草案不適用於政府。除了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另有指明外,條例草案也不適用於法定團體或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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