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殺2新生嬰華女 保釋條件包括禁性行為
2010-06-27 (05:08)
(溫哥華 )(本報記者報道)涉嫌不足12個月之內兩度殺死新生嬰兒的溫市華裔女子梁芷華(Jee Wah Leung,譯音,下圖),准以20萬元人事擔保外出候審,另須遵守17項保釋條件,其中一項是她不得保釋期間再有性行為,以免又懷孕。

        卑詩最高法院周四開始保釋聆訊,被告雙親出庭旁聽。法官斯馬特(Bill Smart)在周五作出裁決,批准梁芷華保釋候審。

        24歲的梁芷華被控兩項二級謀殺罪。控方指她2009年4月2日,殺死自己剛出生的兒子。警方當天在溫東查爾斯街(Charles St.)2500號路段梁芷華父母住所後面,發現一個用膠袋包裹的男嬰屍體。

        須保釋後一周內見醫生

        控方也指被告今年3月7日再度誕下男嬰,之後殺死嬰兒,而屍體迄未尋獲。

        《省報》(The Province)報道,法官斯馬特准許被告的雙親各提供10萬元擔保金,保釋梁芷華。而被告必須遵守17項條件,包括採取避孕措施。梁芷華要在保釋後一周內約見醫生,檢查有無再懷孕。如果驗出有孕在身,必須7月9日之前再回法庭檢討保釋條件。

        被告要交出護照

        法官表示:「如果醫生證實你(被告)沒有懷孕,那麼你就要和醫生討論用甚麼方法避孕,然後由醫生定出避孕方法。」被告另須書面同意,讓假釋官可從醫生處得悉任何有關被告有無懷孕,以及用甚麼方法避孕、有沒有避孕等資料。

        法官要被告最少每4周就到醫生處驗孕。任何時間只要驗出懷孕,就要7天內到法庭重新檢討保釋條件。

        第16項條件是:「除非法庭更改保釋條件,否則你不應與任何人性交。」而最後一項條件是:「被告不能和一個李姓男子獨處,除非有最少另外一位成人陪同。」

        被告要交出護照,沒有法庭批准不能離開卑詩省。被告將就兩項二級謀殺罪,於7月20日再到溫市省級法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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