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開放資訊系統知識產權 |
2010-06-26 (13:11) |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今天(6月26日)宣布,全面開放資訊科技系統知識產權作商業用途,從而為資訊科技業界創造更多商機。 在該政策下,新建立的政府資訊科技系統的知識產權,由開發系統的承辦商擁有,當局則獲使用、修改和複製有關資訊系統的永久特許權,毋須繳付版權費用。 承辦商可以運用有關知識產權發掘商機,例如可出售為政府開發的資訊科技系統的擁有權,或授予其他人士系統的特許使用權;也可開發新產品。 至於現有資訊系統的知識產權,各政策局和部門也積極考慮承辦商提出使用其知識產權作商業用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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