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例經營會社罰款四千 |
2010-06-22 (19:14) |
一間持有合格證明書於銅鑼灣經營會所的公司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罰款4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人員在去年十二月,巡查一間位於銅鑼灣軒尼詩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所。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會所內惠顧飲品,但會所職員沒有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份,或邀請其成為會員;而會所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最新的會員名冊紀錄。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9及20項條件。 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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