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員年齡上限建議升至70歲 |
2010-06-21 (16:19) |
法改會發表出任陪審員準則的報告書,建議把出任陪審員的年齡上限由65歲提高至70歲,而陪審員也必須持有香港身分證滿3年。 法改會建議陪審員的年齡下限應維持21歲,上限則由65歲提高至70歲,但年滿65歲的人士只要提出申請,就可獲得豁免。 同時,報告也就陪審員的「居民身分」及「良好品格」作出定義。「居民身分」指陪審員必須持有香港身分證滿3年,以確保陪審員與香港有一定合理的連繫,並認識本地情況。而曾於香港或其他地方因刑事罪行被定罪及判監超過3個月的人士,或因任何罪行被還柙等待審訊的人士,都不符合「良好品格」的規定。 不過,報告不接納已破產的人不可出任陪審員的意見,並認為不宜將現時出任陪審員的教育程度要求降低,因此維持在至少中七或同等學歷。 法改也檢討了現時獲豁免出任陪審員的人士類別,認為擔任見習或學徒職級的公職人員、每日在香港出版的報章的編輯、神職人員及全日制學生等類別人士不應再獲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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