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探討「錯誤定罪與補救方法」 |
2010-06-18 (05:15) |
(紐約 )(本報記者廖國文紐約報道)明明是清白無辜,卻被錯判定罪,在獄中虛度了十數年甚至半生光陰,最後冤案雖得到平反,但所蒙受的身心創傷,又如何作出彌補,隨著DNA基因技術的廣泛應用,冤假錯案被發現的機率日增,也突顯出現時檢控系統及程序上的漏洞,昨(15日)由少數族裔法律委員會 (Franklin H. Williams Judicial Commission on Minorities) 舉行的一個年度研討會上,便對此作出專門探討,務求能指出問題的根源所在,提出對症下藥的改善方法。 今年的研討會以「美國後種族時期:種裔、法律及法院」(Race, Law and the Courts: Framing the Discussion for a Post Racial America) 為題,針對不同的議題作出廣泛的討論,其中的「錯誤定罪與補救方法」(Wrongful Convictions and Remedies) 的論壇,便邀請到三名這方面的專家主講,他們分別是州上訴法院法官鍾斯 (Hon. Theodore Jones) 、平反冤案項目 (Innocence Project) 總監沙林 (Stephen Saloom) 及曼哈頓地檢處「定罪及操守計劃」(Conviction and Integrity Program) 部門主管莎德 (Bonnie Sard) 。 根據紐約州律師協會2007年完成的錯誤定罪的調查報告,一共研究了53宗錯判個案,並歸納出6個主要引致錯判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指證嫌犯程序出錯,其次是政府執法部門,包括警方及檢察官的檢控過程有問題,接下來的分別是引用錯誤或缺乏科學根據的鑑證報告、辯護律師的失職、嫌犯本身不實的口供,還有是污點證人的錯誤指證。 沙林表示,鑑於DNA技術的日益完善及廣泛應用,愈來愈多錯判冤案得到平反,這突顯出檢控程序及方式上確實存有一些漏洞,他相信,警方及檢控官絕大多數都不會存心誣陷無辜的人,不過,他們執法上的一套被稱之為「管道視野」(Tunnel Vision) 思維方式,由於目光都方在可以定罪的證據上,很容易忽略一些能證明嫌犯無辜的事實,因而有機會造成錯判的可能。 另外,很多因素都可能促成證人的錯誤指認,尤其是在指證不同族裔嫌犯上,沙林說,有些證人在指證嫌犯前,可能先看過一大批照片,假如有一張面孔經常在當中出現,很易會先入為主,影響客觀的判斷,而且,回憶並不等同錄像帶,容易受到影響及扭曲,以致所記得的「事實」可能已有偏差。 莎德也說,有時警方致電證人,說已抓獲一名嫌犯,請到警局認人時,本身可能已有誤導成份,因為「抓獲」一詞意味著嫌犯已經落網,證人可能認為,必須在當中認出對方,然而,犯人可能根本不在其中。 至於嫌犯自招認罪,兩人均表示,不少是基於長時間盤問、身心疲憊,無奈妥協所致,而且可能還不清楚認罪的嚴重後果,只是想盡快終止不停被反覆盤問的痛苦過程;諷刺的是,認罪的無辜者,往往都能說中案中的細節,這也是他們被定罪的重點,卻不知道盤問的探員在冗長的過程中,原來已把案情植入對方的腦中。 鍾斯法官還指出一個很切實的問題,就是地方政府的財政預算,他不諱言,在面對財赤及經費短缺的情況下,執法單位在檢控的過程中如果出現「將價就貨」的情況,那絕對不難理解,這樣出現錯判的機會,自然也會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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