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時可添付款最高限額 |
2010-05-22 (06:05) |
(多倫多 )(特約記者楊婉文)多倫多警方周四公布搬運公司詐騙案後,部分個案是簽署合約後坐地起價。有律師建議,消費者與搬運公司簽合約時,可加入付款最高限額,確保自己的權益。 安省執業律師曾啟榮周四接受A1中文電台訪問時表示,搬運公司的合約很多時會包括如果出現意料不到的情況,公司有權加價的條款,以保障公司的利益,但不少消費者都不會看合約的細字。消費者可以與搬運公司訂明萬一交通擠塞延長搬運時間,或多了東西,需要額外多少款項,然後在合約寫上價格的上限,或最終價格不能高於報價的百分比,加上買賣雙方簡簽,即可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搬運公司也可以根據他們的專業經驗,建議顧客的上限不能高於報價的百分之十,顧客設定的上限也可介乎一成至兩成。 羊城搬運負責人秦先生也認為,若有搬運公司提供特別便宜的價格,都可能有問題,目前華人搬運公司行內一般收費是50元一小時兩個人搬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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