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郵溝通失誤 華婦移加申請遭拒 律師:移民要件最好郵遞 |
2010-03-13 (05:37) |
(溫哥華 )(本報記者報道)據聯邦法院文件顯示,這位中國公民張麗萍(Liping Zhang,譯音),2006年9月間通過溫哥華律師申請移民,在申請表格僅填寫他自己在中國的地址,而沒有提供個人電郵,只有代表律師的個人電郵。 大使館發電郵予委託律師 法院文件指出,2008年8月15日加拿大駐北京大使館發了一封電郵給委託律師,電郵同時附上大使館一等秘書的宣誓書,要求張麗萍就移民簽證申請提供更多文件。由於大使館一直未有收到回覆,就在2009年3月19日拒絕張的移民申請。 在得悉申請遭拒後,張麗萍隨即向加國聯邦法院上訴,不過法院在今年1月宣判,仍然判她敗訴。 法官在判決中強調,經過調查,代表申請人的律師行確曾收到這封電郵,也許被刪除或遭電腦防火牆自動隔離,律師有責任通知大使館改用其他聯絡方式。法官也認同駐北京大使館一等秘書的證詞,指電郵「可信」、「省時」、「方便客戶與使館聯絡」,並且在結論中,強調通信方式的責任,須由申請人及代表律師負擔。 沒明文規定未覆電郵取消申請 本地移民律師王仁鐸就指出,其實之前有類似案例,結果聯邦法院都判決移民部勝訴。這是非常不合理的,因移民部本身並無明文規定,申請人未回覆電郵就可取消申請。 王仁鐸認為,這往往是移民部海外簽證官單方面的行政措施,利用未回覆為藉口,而拒絕移民申請。 他建議,移民申請人最好還是在申請時註明,要求移民部通過郵遞發送重要文件;如果發現異樣可隨時追蹤,必要時還可附上回郵信封及郵票,以確保申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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