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乘車票時限糾紛多 有華裔憂慮影響入籍 公車查票過嚴被抨 |
2010-03-12 (05:56) |
(三藩市 )(本報記者胡健宏三藩市報道)在日前三藩市的移民權益委員會上,有社區組織代表向委員會反映,公車局查票員與警員在公車上的查票行動,已經引致三個遣返個案,移民社區現時對乘坐公車感到憂慮。根據現時法例,當疑犯因重罪被拘捕而執法人員懷疑疑犯是無證移民的話,可以向移民及海關執法局作出舉報。 一名在訪谷區居住的華裔乘客梁先生亦有在委員會上作證,雖然梁先生從來沒有收到告票,不過他非常擔心如果收到的話,會對他的入籍帶來負面影響,有時候車票還有10分鐘過時的話,他情願另購一張以防萬一。 雖然移民社區感到憂慮,不過交通局發言人荷蘭德(Kristen Holland)解釋,無票或車票過期乘坐公車的違規,並非屬於刑事罪,違例者會被罰以75元的告票,該告票的性質和處理方法與違例停車告票相若,違例者可以繳交罰款,亦可提出抗議。不過18歲以下的違例青少年,則需要經過青少年法庭程序,由法官決定如何處理。 訪谷區亞裔聯盟發言人陳美玲則表示,她非常支持查處乘坐「霸王車」的做法,亦支持警員上公車維持治安,但有時候因為車票過時數分鐘而發出告票,如此嚴格則顯得太過火,而且她聽聞有些查票員,查票後還要求乘客出示身分證明,這樣則會引起不必要的誤會。 陳美玲亦質疑「轉乘車票」(transfer)應看上車時是否有效,而不應該是在途中查票時看該車票是否已過時,她指出公車的速度不快,在公車上有時候會耗上很長時間仍未到達目的地,還有許多公車經常「飛站」(過站不停),等候轉車的乘客可能因此而受到延誤。 而根據交通局網站上的解釋,乘客付車資後不論如何應索取「轉乘車票」,該車票亦是已購票的證明。該車票可以讓乘客在有效時間內乘坐三藩市的公車(纜車除外),有效時間從車票發出時算最少90分鐘之內,但最長不可超過2小時。乘客可以用該車票中途下車和/或乘坐回程車,只要旅程在車票有效時間內完成便可。換言之,乘客在乘坐公車期間其車票應一直在有效時間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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