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可兩審展公眾諮詢 |
2010-03-11 (15:42) |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天(3月11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諮詢期至5月31日。 諮詢文件建議,當嚴重罪案審結後,如發現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證據,或先前的裁定「有污點」,即先前的法律程序涉及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則應放寛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 法改會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主席石永泰表示,放寬一罪兩審的規則,可以回應因該項規則所引起的不公正情況和公眾的關注。 石永泰說,若被告獲判無罪後,出現新而有力的證據顯示被告有罪,但仍可逃過法律制裁的話,從公眾的角度看並不恰當;例如發現DNA證據,或被告獲判無罪後,由於肯定控方無法再檢控他相同的罪行而承認有關罪行。 諮詢文件同時納入多項保障措施,包括:只適用於嚴重罪行、須先取得刑事檢控專員的准許、只有上訴法庭可下令重審、上訴庭必須信納重審是為了「司法公正」,以及控方只可申請重審1次。 至於一些執法機關若曾盡合理努力,理應早已發現的新證據,則並不符合「新得而又有力證據」的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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