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副院長黃松有不服貪污罪上訴 |
2010-01-29 (13:32) |
河北省廊坊市中院一審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無期徒刑。判決後,黃松有承認受賄,但不服貪污罪名。黃松有的辯護律師高子程29日遞交上訴狀。 高子程28日表示,一審時,控辯雙方針對黃松有是僅涉嫌受賄罪,還是涉嫌受賄和貪污兩罪進行激烈辯論。黃松有本人對受賄指控無異議,但不服貪污指控。 檢方指控稱,1997年在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黃松有串謀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308萬元,其個人分得120萬元。 《新京報》報道,事件涉及湛江中美化工公司破產案,在黃松有的操縱下,粵法拍賣公司和法建拍賣公司共同拍賣中美化工財產,約定佣金1540萬元。拍賣後,湛江中院分得一半的傭金。以黃松有為首的湛江中院黨組決定,這700餘萬一部分歸中院所有,308萬元交給法建拍賣公司的分支機構——粵西代辦處。但這308萬元實際上被黃松有、粵西代辦處負責人等3人瓜分,黃松有分得120萬元。 庭審中,黃松有表示,「一生都沒想過貪污法院的公款」,他認為這應該算受賄,而非貪污。 兩名律師當庭提出,黃沒有貪污的故意,因為這筆錢不算公款。按照拍賣法規定,這些錢屬於拍賣公司的佣金,法院無權處理。 高子程說,一審判決之後,他曾跟黃松有見面,決定提起上訴。在上訴意見中,他們也將繼續做單罪辯護。由於他自己忙於李莊案,黃松有案的上訴由另一代理人龍宗智草擬,29日提交。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1月19日對黃松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松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認為,2005年至2008年間,黃松有利用擔任最高院副院長職務便利,在有關案件的審判、執行等方面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5人牟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人員錢款等共計折合人民幣390萬餘元,構成受賄。此外,黃松有還於1997年利用擔任廣東湛江中院院長職務便利,聨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人民幣308萬元,其個人從中分得120萬元,構成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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