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辯護律師李莊庭上斥宣判非法 |
2010-01-08 (14:36) |
涉嫌為辯護人偽造證據及妨害作證的北京律師李莊,8日上午在重慶被判處罪名成立,判監2年6個月。審判長宣讀判決書後,李莊當庭大喊「自己未在宣判3日前收到開庭傳票,法庭宣判非法」。宣判後,李莊的辯護律師高子程表示將提出上訴。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上午9時30分開庭,就李莊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案一審公開宣判。李莊的親屬、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逾百人到場旁聽。中通社形容,李莊被逮捕18天後,即作為被告被押上法庭受審,—些法律界人士稱之為「重慶速度」。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相關規定,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法院指出,李莊在擔任龔剛模的辯護人期間,利用會見龔剛模之機,向龔剛模宣讀同案人供述,教唆龔剛模編造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供述,指使吳家友賄買警察證明龔剛模被刑訊逼供;引誘龔剛模的妻子程琪作龔剛模被敲詐的虛假證言,指使龔剛華安排保利公司員工作虛假證言,並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龔雲飛、龔剛華、程琪等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其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秩序,已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依法應予處罰。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李莊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6條的規定,判處李莊有期徒刑2年6個月。 至於李莊當庭稱自己未在宣判3日前收到開庭傳票,審判長8日接受採訪時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2條的規定,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法律並沒有規定必須在宣判3日前向被告送達開庭傳票,而法院已於1月5日向被告李莊送達開庭傳票並通知公訴人、辯護人,公告宣判時間和地點,因此8日的開庭和宣判程序完全合法。 至於李莊稱法院向其送達的傳票上注明的是「開庭」,法院認為,宣判依然是庭審活動的一部分,傳票表述並無不當。 48歲的李莊畢業於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生院,執業律師逾10年。他是重慶被控為涉黑團夥頭目的龔剛模一審辯護人。上月12日,李莊因被重慶江北區檢察院控以涉嫌偽證、妨礙作證,在北京被重慶警方帶走。 檢方指控他在履行重慶富豪龔剛模涉黑案刑事辯護職責中,為幫助龔開脫罪責,編造龔被刑訊逼供的虛假事實,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應當以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李莊本月13日被捕後一直否認控罪,21日,李莊的辯護律師高子程向重慶江北區法院提出申請,希望異地審理但被駁回。上月30日上午,李莊案在重慶市江北區法院開審,李莊在庭上提出5項申請,包括要求對龔剛模傷勢進行司法鑑定;要求龔剛模、馬曉軍等8位證人出庭質證;調取他在會見龔剛模時的錄像錄音證據;延期審理其本人的案件;以及將其本人案件移交其他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理,但全部申請被法官駁回。 據悉,庭審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後,李莊一度拒絕回答檢察官詢問,並稱他及他的辯護律師都將保持沉默,但其後他改變主意,願回答問題。 李莊辯護人高子程7日在重慶接受內地記者電話採訪時表示,若一審宣判李莊有罪,李莊極有可能當庭表示上訴,如果重慶市第一中院終審維持原判,不排除向重慶高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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