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前高層受賄罪成候判 |
2010-01-07 (19:17) |
一名證券公司前高級行政人員,因收受一間上市公司的財務顧問共一百一十萬元賄款,作為介紹客人購買該上市公司股票的報酬,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文銳輝,54歲,匯豐金融前高級副總裁,被裁定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 被告早前已承認一項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的罪名,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4(2)(a)(iv)條。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將案押後至本月21日判刑。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於2004年12月結識上市公司三丸東傑的財務顧問吳景浩。吳要求被告介紹客人購買其公司的股票。 被告其後向一名客人建議購買三丸東傑一千萬股股票,他又向客人表示有關公司正計劃配股,並謂若三丸東傑於2005年公佈周年業績後兩星期內仍沒有配股,三丸東傑將以原價回購該公司的股票。 該名客人於2005年1月以每股1.25元購入共一千萬股三丸東傑股票,被告其後收受吳提供共一百一十萬元款項,有關款項存入被告妻子的銀行戶口。 上述款項亦是被告協助吳在匯豐金融開設帳戶的報酬。 案情又指,三丸東傑在2005年4月公佈業續後並沒有配股,有關客戶遂向匯豐金融投訴,指被告向他作出虛假陳述。有關投訴其後轉介證監會。 被告早前又承認當他在2005年12月8日接受證監會會面時,虛假地聲稱其妻曾向他表示該筆一百一十萬元款項是由一名被告並不認識的人士所提供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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