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律師指釋憲未釐清併案問題 |
2009-10-23 (12:33) |
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扁家4大案與部分追加起訴,今天提訊前總統陳水扁開庭。陳水扁委任律師認為,大法官釋憲仍未釐清一審併案瑕疵,二審必須處理這個問題。 前總統陳水扁等13名被告,因分別在國務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前101董事長陳敏薰給款扁家買官等案,被控貪污、洗錢,台北地方法院9月11日一審宣判,判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餘10名被告分遭判刑20年到3個月不等;前總統府專員陳鎮慧獲判免刑。 扁案進入二審後,高院首度提訊陳水扁開準備庭,釐清上訴要旨,陳水扁表示先讓律師發言後,即一直坐在被告席聆聽。 陳水扁委任律師石宜琳表示,龍潭案與陳敏薰給款案,均與總統職權事項無關,一審顯然將總統職權擴張解釋,也不能將吳淑珍與其他被告所做的事,推論陳水扁都知情,一審判決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國務費部分,石宜琳舉金錢貨幣理論,認為總統府會計將款交付給扁後,就已歸扁所有,沒有所謂侵佔公款,頂多只涉及民事或行政問題。 另一律師洪貴參,先依前總統李登輝及行政、審計部門證詞,強調國務費具特別費性質,隨後把總統馬英九在北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一到三審的無罪理由詳加援引,認為一審不該有兩套標準。另外,他認為一審無視627號釋憲賦予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判決已違憲。 洪貴參並表示,大法官上周釋字第665號解釋,關於扁案併案,僅就台北地方法院的分案要點抽象解釋為合憲,未解決併案的個案問題。像是為何在扁無保獲釋後併案、為何大案併小案、為何不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等問題,高院都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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