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洗黑錢草案望明年第二季提交 |
2009-07-09 (16:29) |
為確保香港金融制度的完整性,和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政府建議立法打擊清洗黑錢,法例將列明民事及刑事罰則,政府會進行3個月諮詢,於今年10月8日,結束期望明年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關婉儀表示,香港在打擊洗黑錢方面的工作仍有改善之處,建議立法是要與國際看齊,政府會就建議進行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收集意見。 建議大綱臚列了將受法例規管的金融機構、客戶查證及備存紀錄責任的要求、違規的的法律責任及罪行、監管當局的權力及相關的制衡措施、違反責任的刑事及監管罰則;以及適用於提供匯款及貨幣兌換服務的商戶的發牌制度,以達致打擊清洗黑錢的目的。 建議法例內容的要點分別為:一.訂明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及接受存款機構、由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規管的持牌法團、從事長期保險服務的保險公司及中介人,以及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的客戶查證及備存紀錄規定; 二.賦予監管機構應有的權力,使它們在適當的制衡下,令法例得以遵從;三,令監管機構對違規者可施加適當的刑事和監管罰則,並同時設立獨立的法定上訴審裁制度;四,設立一套由香港海關負責執行,適用於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的發牌制度,以達致打擊清洗黑錢的監管目的。 當局會考慮所有在諮詢期間所收集得的意見,再制訂較具體的立法建議,並會在年底進行另一輪的諮詢。初步計劃於2010年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當局希望在諮詢期內收到公眾,特別是有關金融界別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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