戇男以為入籍才可申請過埠新娘被移民官誤會假結婚須上訴才可圓夢 |
2009-03-31 (05:23) |
(澳洲 )這是一宗過埠新娘上訴得直的個案,新郎誤信入了籍才可申請配偶簽證,故此沒有和在海外的妻子太多見面,盡快坐完移民監便可入籍,被移民官懷疑是假結婚,拒絕申請,終要向移民上訴審裁處上訴,才獲發還移民部考慮予以批准。 過埠新娘W女士,2007年7月入紙申請配偶(臨居)簽證,移民部延至2008年1月決定不批,在澳洲的丈夫H君遂於一個月後提出上訴。 兩夫婦均為廣東出生,分別43歲和35歲,兩人是在巴拿馬同一間中國餐館工作時認識。2004年5月,男方移民澳洲,與家人團聚,但與女友保持聯絡,並且在2005年2月返回巴拿馬與女友成婚,婚後返回中國渡蜜月。 移民官不批,理由是H君自婚後只探妻三次,2005年有半年無見面,2006年更全年無見面。最後一次去巴拿馬是2007年3月,而W女士從沒有申請簽證來澳洲旅遊。所以移民官認為兩人並非永久形式一起居住,故未能符合「配偶」定義。 據H君陳述,他由1989年至2004年5月居於巴拿馬,之後移民澳洲,2007年1月入籍,據他所得的意見,要在澳洲居住兩年才可申請配偶簽證,所以他遵照移民部的意見,當年7月入紙申請。2008年4月,新娘返回中國與父母居住,方便與澳洲的丈夫保持接觸。自此,H君已回中國兩次,分別是2008年5月至6月,2008年10月至11月。自2005年1月,H君匯錢給妻子先後八次,並且在2008年回中國時帶錢給她。八次匯錢共兩萬元。連同上訴陳述的,還有生活照,電話單,匯款單,朋友的誓章等等證據。 審裁處今年3月開庭,H君由傳譯協助下作供,口供與陳述的內容琣X,被審裁員認為是可靠證人。審裁員認為移民官拒絕申請,皆因男女雙方並非一起居住,而且雙方一起的時間很少,所以沒有考慮兩人兩地相隔,是否永遠是這個樣子。 審裁處認為男女兩人在申請和上訴有決定時分隔,皆因女方沒有簽證有權在澳洲與男的一起居住,基於所得的證據,審裁處認為兩人的確是夫妻關係,故判發還移民部予以考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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